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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2017-12-29 15:30  (来源:阳朔县人社局)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授权组织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工伤待遇股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时令)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工伤待遇股0773-8821547

监督电话

阳朔县人社局政秘股0773-8822388/社保股0773-8827686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13

实施对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0号)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 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结算工作;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16

行使内容

属地管辖原则,县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自行公布。

 

19

实施条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0号)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按照补缴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补缴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从补缴的保险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相关表格详见附件87-287-387-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87-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系统结算,无结果文本。

27

结果样本

无。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答: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如有异议,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级社保机构应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并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情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制发相关待遇的核定表。

4.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业务抽查,每年定期对上年度已办结业务全面自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原件

3

A4

必要

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本人签名

 

2

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公安部门提供

 

 

3

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原件

1

A4

非必要(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

申请人自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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