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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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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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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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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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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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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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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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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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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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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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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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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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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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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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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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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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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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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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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工伤待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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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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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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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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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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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工伤待遇股0773-882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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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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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社局政秘股0773-8822388/社保股0773-882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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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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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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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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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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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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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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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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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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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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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管理原则,县级负责县本级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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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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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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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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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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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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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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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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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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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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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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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报表详见附件86-2、86-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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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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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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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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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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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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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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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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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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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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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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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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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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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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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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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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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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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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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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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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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结算,无结果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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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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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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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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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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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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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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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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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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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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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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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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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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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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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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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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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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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是多少?
(1)参保女职工难产的(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4000元;自然分娩的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2) 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3)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绝育等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为: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4)参保用人单位的男职工如配偶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偿金1500元,并支付7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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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14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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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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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按照申报单位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范围,待遇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承诺时限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以办理意见及理由。
3.待遇支付责任:对已受理的参保单位,经审核后支付待遇。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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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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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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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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