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通过)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1999年3月19日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第七条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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