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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含变更、注销)
2017-12-29 15:34  (来源:阳朔县人社局)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含变更、注销)

 

子项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征缴稽核股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00   下午 15:00-18:00(夏令时)

                          下午 14:30-15:30(冬令时)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征缴稽核股0773-8828895/0773-8822302

 

监督电话

阳朔县人社局政秘股0773-8822388                    阳朔县人社局社保股0773-8827686

 

12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通过)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14日国务院令第259)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1999319日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第七条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辖区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1999319日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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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阳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朔编〔201528号)第二条第一款: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职工医疗互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登记、审核、征缴和管理支付工作。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15

 

承诺办结

时限

7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79-1-279-1-3

 

21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单位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并盖单位公章。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表》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79-1-4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31

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桂林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单位人员报送材料有漏项及复印件漏盖单位公章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登记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社会保险登记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登记责任:对准许办理登记的企业,向申请企业出具同意办理的书面文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未按照审核结果进行调整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社会保险登记(含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版流程图、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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