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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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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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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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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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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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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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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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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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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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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养老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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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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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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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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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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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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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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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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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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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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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待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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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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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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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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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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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待遇股0773-882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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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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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社局政秘股0773-8822388/社保股0773-882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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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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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1第五点: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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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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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区域内中区直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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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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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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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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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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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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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朔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朔编〔2015〕28号)第二条第一款: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职工医疗互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登记、审核、征缴和管理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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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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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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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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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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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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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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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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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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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1第五点: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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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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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82-3-2、82-3-3、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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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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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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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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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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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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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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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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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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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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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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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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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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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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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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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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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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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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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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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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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在保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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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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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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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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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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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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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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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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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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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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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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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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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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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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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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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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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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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须先办理补缴手续后再申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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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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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情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制发相关待遇的核定表。
4.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业务抽查,每年定期对上年度已办结业务全面自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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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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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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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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