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诊疗服务项目范围
(2014年版)
一、报销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
二、不予补偿的药品费用范围
①在《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所有药品;
②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
③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④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⑤干(水)果类;
⑥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种酒类制剂;
⑦所有中药配方颗粒或中药浓缩配方制剂;
⑧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枣、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太子参。
三、不予补偿的医疗服务项目
挂号费、远程会诊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日清单费及出诊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家庭病床费。
四、不予补偿的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检查治疗费用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包括:重睑术、眼睑下垂、斜视矫正术(8岁以下儿童手术治疗除外)、口吃矫治、隆鼻、隆乳、厚唇变薄唇、单眼皮改双眼皮、酒窝再造、脂肪抽吸、除皱、“O”形腿、“X” 形腿、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美容、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痤疮、疤痕、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矫正等;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免疫规划接种、疫苗费(狂犬病疫苗定额补助除外)、婚检等属公共卫生和保健项目(如乳房按摩费)的费用;及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含听力筛查)、地贫基因诊断、地贫产前诊断等目前有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补助的检查项目。
④非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疾病普查、普治、疾病跟踪随访的费用;开展除害灭病的各种费用。
⑤尸体料理、残肢处理费、尸体整容费、尸体保存费等费用;
⑥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含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法医鉴定、疲劳度测定等费用;
⑦经络诊断仪、微环检查仪等检查费用,各种健康预测和生命信息治疗费。
五、不予补偿的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包括验光)、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拐杖、轮椅、助步器等康复性器具;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听诊器、血压器、叩诊锤、血糖仪、各种磁疗用品、各种牵引带、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肾托、胃托、护膝带、疝气带、人造肛门带、畸(矫)形鞋垫、药枕、药垫、冷热敷袋、提睾带、健脑器、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④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
六、不予补偿的治疗项目
①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②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空气负离子治疗、激光疗法(妇科治疗除外)、高氧液水疗、气压治疗(加压肢体疗法)、镇痛术(泵)、红外线治疗(烧伤病人除外)、电子生物反馈疗法、电烫治疗、射频电疗、电诊断、电治疗、电按摩、超声波治疗(超声雾化除外)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③各种不育(孕)症、辅助性生殖及并发症(宫外孕除外)、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先天性性别不明、先天双性人除外);
④保胎和母婴无病症的人工流产、引产所发生的费用;
⑤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⑥住院患者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但拒绝出院者从鉴定确认第二天起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
⑦挂床、挂名、冒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而住院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⑧超过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七、生活服务和服务设施项目不予补偿
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②空调费、卫生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电费、取暖降温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含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
④膳食费、营养费、购物费、生活用品费(一次性病员服,枕头、凉席、痰盂、脸盆、热水瓶等);
⑤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八、不予补偿的就诊机构:
①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擅自到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③各级疗养院住院和疗养的费用。
九、不予补偿的其他医疗项目:
①戒毒、戒烟(酒)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违法犯罪或由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自杀、自残、枪伤、搏斗伤等;
③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含后续治疗费用)、医疗事故、工伤、他杀、他伤等;
④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⑤在本次缴费保障年度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价格的,擅自开展的治疗项目,以及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十一、新农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只能参加其中一项,不能重复参保,重复参保者只能选择一项报账,不予重复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