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一)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政策依据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2008】9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经办部门
结算科 医疗管理科 财务科
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受理材料
1、参保人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医院电脑打印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6、参保人或经办人银行账户信息(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分管领导复核;
5、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财务科;
6、财务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镇居民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2、结算款项到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城镇居民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第二联到结算科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市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政策依据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2008】9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经办部门
结算科 医疗管理科 财务科
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在市外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受理材料
1、参保人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医院电脑打印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6、参保人或经办人银行账户信息(原件或复印件)
7、大学、中专、技校的参保学生因寒暑假、实习、因病休学在市外发生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学校证明
8、申请了“市外转诊转院”的参保人还需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原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分管领导复核;
5、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财务科;
6、财务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镇居民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2、结算款项转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城镇居民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第二联到结算科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门诊大抢救及未成年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政策依据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2008】9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市劳社发【2009】71号)
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在医院因急危重症不能及时住院,在门诊进行大抢救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未成年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经办部门
结算科 医疗管理科 财务科
受理材料
1、参保人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
2、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人或经办人银行账户信息(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门诊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分管领导复核;
5、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
6、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镇居民门诊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2、结算款项转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城镇居民门诊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第二联到结算科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特定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政策依据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2008】9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经办部门
结算科 医疗管理科 财务科
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申请了精神病和其他特慢疾病的在医院门诊就医的特慢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受理材料
1、参保人本人特定门诊大病医疗证(原件)
2、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原件)
4、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人或经办人银行账户信息(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特定门诊大病报销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分管领导复核;
5、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财务科;
6、财务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镇居民特定门诊大病报销申请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2、结算款项转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城镇居民特定门诊大病报销申请回执单》第二联到结算科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
政策依据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2008】9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经办部门
结算科 医疗管理科 财务科
受理范围
与经办机构签署了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要求准确规范录入的出院人次和医疗费用。
受理材料
1、《桂林市居民医保医疗费用拨付审核表》(一式三联)
2、住院费用月报表
3、特定门诊大病费用月报表
4、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办理程序及要求
1、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协议要求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2、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录入信息和结算结果,发现因程序或网络原因照成不能结算或结算有误时,应及时联络医保中心。每月15日前将各相关材料报送医保中心。
3、医保中心对医保系统中的人次和费用数据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送材料进行核对、审核、结算,按政策规定扣除质保金以及违规费用和人次,对符合规定的费用,按月生成《桂林市医疗费用审核表》,在《桂林市居民医保医疗费用拨付审核表》上打印结算结果并复核。
4、主要领导审批后,《桂林市居民医保医疗费用拨付审核表》第一联留存结算科,第二联交财务科,第三联交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