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印象阳朔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办事服务(旧版) 投资阳朔 阳朔旅游
全站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市民办事 >> 群团组织
文字大小:
社会组织评估
2017-12-25 11:49  (来源:阳朔县民政局)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社会组织评估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政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蟠桃路16号民政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 14:30-17:30(冬)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658

监督电话

0773-8822423

12

设定依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13

实施对象

在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民政部、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本事项属于分级管理,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设区市级民政部门负责设区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县(市、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16

行使内容

县民政局负责对县级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

时限

无。

 

19

实施条件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六条 1.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 无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评估材料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评估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通知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几个等级?

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是否符合,决定是否受理。

2.评估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准许参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提出初评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4.公示责任:公示评估结果。

5.复核责任:对存在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6.送达责任: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颁发证书和牌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参加评估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参加评估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相应评估等级条件而授予相应评估等级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广西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

3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2

自评报告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3

基本情况介绍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4

章程(现行)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登记管理机关核发

法定代表人签字

 

5

前两个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部会议纪要和决议一览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等)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或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6

法人登记证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登记管理机关核发

法定代表人签字

 

7

税务登记证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税务部门核发

法定代表人签字

 

8

银行开户证明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银行核发

法定代表人签字

 

9

办公住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房产部门核发或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10

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的相关文件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登记管理机关核发

法定代表人签字

 

11

按规定办理备案(负责人、办事机构、印章、银行账户、会费标准等)的相关文件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登记管理机关核发

法定代表人签字

 

12

设置的办事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及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或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13

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办事机构规章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志愿者使用制度、档案、证章管理规定等)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或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14

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书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15

选举或公开聘任秘书长的材料和秘书长年度绩效考核材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16

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学历、职务、职称等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或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17

建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党员人数、名单及活动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党建部门核发或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18

本行业企业数、会员数(会员数以最近3年年检材料为准)及全体会员名单(含通信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只需社会团体提供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19

会费收缴情况(应收会费、实收会费、应交人数、实交人数、本年度会费总收入),会员产值占行业的比例及会员涵盖多种所有制企业的情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或复印件

1

A4

只需社会团体提供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参加社会组织管理知识培训和财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一览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内容等)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或复印件

1

A4

必要

登记管理机关核发或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21

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姓名、职务、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22

最近2年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发

法定代表人签字

 

23

最近2年全体工作人员工资表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法定代表人签字

 

24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等主要业务活动的情况介绍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25

前两个年度领取报酬的理事姓名、金额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26

有亲属关系的理事姓名、相互关系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27

前两个年度任意月份的工资表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28

会计主管部门或会计主管人员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社会组织财务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29

前两个年度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材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相关部门核发或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30

主要新闻媒体对本社会组织进行宣传报道的相关资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或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31

前两个年度本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项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32

公开接收捐款数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只需基金会提供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33

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只需基金会提供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34

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只需基金会提供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35

依照公开程序选定受助对象的申请、评审等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1

A4

只需基金会提供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36

网站名称、网址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37

宣传册、宣传画或所办的刊物名称、刊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12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组织评流程图、申请书.doc
分享到:
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桂林市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桂ICP备05011594号 桂公网安备 45032102450350号
网站标识码:4503210005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