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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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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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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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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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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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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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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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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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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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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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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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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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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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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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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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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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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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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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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蟠桃路16号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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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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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 00-12:00、下午15:00-18:00(夏) 14:30-17:30(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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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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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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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1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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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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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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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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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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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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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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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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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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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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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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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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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局负责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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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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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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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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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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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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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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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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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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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法定变更理由需要对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等法定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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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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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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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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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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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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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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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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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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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名称变更应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应当写明变更理由;住所变更应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或房产证复印件;业务范围变更应同时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业务范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开办资金变更应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否涵盖变更事项;变更后的住所是否为商用性质;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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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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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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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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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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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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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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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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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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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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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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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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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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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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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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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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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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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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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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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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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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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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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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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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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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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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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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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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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负责人是否需要备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理事、监事、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和监事调整备案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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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需要什么手续?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在履行内部程序之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于章程修改后的30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申请书》及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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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什么内容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和章程发生变化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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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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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变更登记表、会议纪要、登记证书以及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需要提供的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变更登记的批复及登记证书。
5.监管责任: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批档案;加强变更登记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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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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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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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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