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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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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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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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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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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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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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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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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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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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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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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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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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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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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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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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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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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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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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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蟠桃路16号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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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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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 14:30-17:30(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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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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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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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1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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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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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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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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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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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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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范围内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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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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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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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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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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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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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负责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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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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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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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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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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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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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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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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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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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 自1998年9月25日起施行)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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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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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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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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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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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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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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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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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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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表》申请书应载明: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类型和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理由、可行性论证、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筹备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等,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书中“签名”处必须由本人签字;章程草案应载明名称及住所,成立宗旨和业务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数额,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验资报告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住所证明包括归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的出具房产证书原件,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借用或由其他个人、组织免费提供的,由房产所有者提供书面证明;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要经所在人事部门确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应载明认为申请人(单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格、同意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本机关愿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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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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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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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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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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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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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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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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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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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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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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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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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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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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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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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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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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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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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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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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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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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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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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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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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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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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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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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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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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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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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所证明包括哪些?
答:归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的出具房产证书原件;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借用或由其他个人、组织免费提供的,由房产所有者提供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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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有何其他要求?
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公务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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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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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对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准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名称核准审批档案;加强名称核准材料的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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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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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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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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