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依次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不能由阿拉伯数字组成;申请人拟使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不得含有如下文字和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与其它社会组织重名或名称相似,容易产生混淆;已经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社会组织名称;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基本结构:广西+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组织形式
二、审查方式:听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标准如下:
审查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五、(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审查标准: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是否依次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是否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3. 拟发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4.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是否可能存在歧义,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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