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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2017-12-29 10:57  (来源:阳朔县民政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政局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蟠桃路16号民政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 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12069

监督电话

0773-8822423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3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9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不以营利为目的; ()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有组织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9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925日起施行)第八条 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登记暂行办法》(199812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19991228日起施行)第五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权,保护其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5.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五、(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13

实施对象

县范围内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的中国公民及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9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9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16

行使内容

县民政局负责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9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的相关规定

3《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五、(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依次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不能由阿拉伯数字组成;申请人拟使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不得含有如下文字和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与其它社会组织重名或名称相似,容易产生混淆;已经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社会组织名称;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基本结构:广西+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组织形式

二、审查方式:听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标准如下:

    审查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五、(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审查标准: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是否依次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是否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3. 拟发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4.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是否可能存在歧义,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需要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要加字号?

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指设计的目的和为之完成的事业,它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和发展的动力,也是确定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的主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是指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举办者情况、业务主管单位、拟申请的业务范围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5.监管责任:建立名称核准审批档案;加强名称核准材料的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

3《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五、第(二)、(三)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2

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五)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3

委托书和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

复印件

 

1

A4

非必要(委托办理时提供)

申请人

自备

 

4

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名称核准文件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原件

1

A4

非必要(申请直接登记时提供)

相关管理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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