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社会团体变更名称、注册资金、场地、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是否召开了相应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是否规范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变更事项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办公场所是否为商用办公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清晰;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会议纪要是否涵盖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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