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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017-12-29 10:50  (来源:阳朔县民政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县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政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蟠桃16号民政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 14:30-17:30(冬)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12069

监督电话

0773-8822423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3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3

实施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核准拟成立的社会团体。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本事项权限划分如下: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级(含跨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设区市民政局负责设区市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县级民政局负责县(市、区)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6

行使内容

县民政局负责县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2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3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是否有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拟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办公场所是否为商用办公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清晰;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审查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或管理部门意见。标准如下:

评审依据: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五、(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三)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

审查标准:1. 社会团体是否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 是否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3.是否有有固定的住所;4. 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哪些材料?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申请材料为: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2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直接登记的四类组织除外)(2份);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份);

(四)章程(2份);

(五)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2份);

(六)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属于原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的)(1份)。

3.成立一个社会团体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答: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颁发许可证书和文件,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团体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

原件

2

A4

必要(直接登记的四类组织除外)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3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

原件

2

A4

必要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

章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5

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属于原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doc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成立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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