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是否有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拟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办公场所是否为商用办公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清晰;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审查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或管理部门意见。标准如下:
评审依据: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五、(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三)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
审查标准:1. 社会团体是否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 是否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3.是否有有固定的住所;4. 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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