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是否有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团体名称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拟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是否符合最低金额要求;办公场所是否为商用办公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清晰;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审查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标准如下:
评审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第五条(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审查标准: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由三个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应当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全区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使用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商会类、专业性和联合性、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
(1)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2)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商会命名;行业协会设立时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
(3)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命名。
(4)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5)公益慈善类,以资助困难群体为主的慈善志愿者组织一般以协会,联合会命名。
(6)科技类以自然科学为背景,开展科学技术、产业、管理活动的团体,以协会、联合会、促进会命名。
(7)城乡社区服务类,一般以社区为活动区,城乡开展活动的社团,一般以协会、促进会、联谊会命名。
4、申请人拟使用的社会团体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不得含有如下文字和内容: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3)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6)与其它社会团体重名或名称相似,容易产生混淆;
(7)已经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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