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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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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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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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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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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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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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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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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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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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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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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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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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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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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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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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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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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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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蟠桃路16号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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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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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 14:30-17:30(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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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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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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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1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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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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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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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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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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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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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章程的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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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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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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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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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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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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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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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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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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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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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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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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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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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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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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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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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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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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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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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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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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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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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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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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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修改章程的理事会实到人数是否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修改的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后的章程是否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格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文字是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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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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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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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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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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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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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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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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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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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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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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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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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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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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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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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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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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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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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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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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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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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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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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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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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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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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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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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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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章程核准表应手写还是打印?
答:申请人登陆“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xnpo.gov.cn)下载《修改章程核准表》,按要求,使用黑色钢笔、黑色水性笔逐项工整填写,或使用电脑填写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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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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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章程核准表应提供几份?
答:《修改章程核准表》、参会理事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新章程均为一式二份,办结后退回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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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有哪些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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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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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修改章程核准表、新章程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作出同意修改章程的决定,在《修改章程核准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时办结许可。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修改章程核准表》,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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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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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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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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