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印象阳朔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办事服务(旧版) 投资阳朔 阳朔旅游
全站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市民办事 >> 群团组织
文字大小: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017-12-29 11:04  (来源:阳朔县民政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子项名称

县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政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民政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14:30-17:30(冬)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12069

监督电话

07738822423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发布,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实施对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16

行使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床位数在10张以上;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是否有申请人签名,或单位盖章;所递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公告2014 81号》的要求。

二、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查验。标准如下:

评审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查标准:1.是否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是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3.是否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是否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5.床位数是否在10张以上。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无收费项目,不必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的规定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床位数在10张以上

2.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由哪级民政部门审批?

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的规定,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3.申办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由哪级民政部门审批?

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九条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申办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2.审查责任: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件和证书;不同意的,将理由书面送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证书。

5.监管责任:对养老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机关违法违规准予许可等的进行相关处罚,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doc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doc
分享到:
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桂林市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桂ICP备05011594号 桂公网安备 45032102450350号
网站标识码:4503210005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