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养老机构变更许可申请书是否有申请人签名,或单位盖章;所递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
二、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评审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查标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养老机构变更的内容,如果是变更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2.如果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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