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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2017-12-29 11:02  (来源:阳朔县民政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子项名称

县级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政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蟠桃路16号民政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 14:30-17:30(冬)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12069

监督电话

07738822423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发布,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13

实施对象

经民政局登记设立的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养老机构。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16

行使内容

经县民政局登记设立的养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许可的,由县民政局审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样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养老机构注销申请书是否有申请人签名,或单位盖章;所递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

二、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评审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

审查标准:1.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实地核查该养老机构是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2.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检查养老机构是否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3.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书面检查该养老机构是否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注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决定书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无收费项目,不必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养老机构解散、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停业的,需要办理手续吗?。

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 养老机构暂停和终止服务,需要办手续吗?

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2.审查责任: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将理由书面送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件和证书,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养老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机关违法违规准予许可等的进行相关处罚,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变更许可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养老机构变更许可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养老机构变更许可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养老机构变更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养老机构注销申请书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完整、准确、真实填写

2

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证书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原件当场核对

3

养老机构注销后,老年人安置方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为个人的,本人签名,申请人为组织的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安置方案必须真实、有效


养老机构注销许可流程图.doc
养老机构注销许可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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