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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017-12-29 11:01  (来源:阳朔县民政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政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蟠桃路16号民政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 14:30-17:30(冬)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12069

监督电话

0773-8822423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3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9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10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3

实施对象

申请注销登记的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10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16

行使内容

县民政局负责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审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3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9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102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予以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812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1999122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注销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注销理由是否充分;清算报告书中剩余现金的处理方式;清算组织主要成员是否签字;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是否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注销登记专项审计报告的最终意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是否为原件。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批复。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自行注销条件?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多久可以办结?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注销登记的批复,向社会公告,并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章和财务印章销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前的审查工作。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对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自治区社团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颁发许可证书和文件,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审批档案;加强注销登记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人签名、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2

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基金会公章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7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6号)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5

清税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

2.《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民发〔201644号)二、(六)

原件

1

A4

必要

税务部门出具

 

6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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