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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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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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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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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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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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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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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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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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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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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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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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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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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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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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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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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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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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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政务中心地税窗口):阳朔县清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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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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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地税窗口):
夏季工作时间(5-10月)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工作时间(11-4月)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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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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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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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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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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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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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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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1993年12月9日)第二条第一款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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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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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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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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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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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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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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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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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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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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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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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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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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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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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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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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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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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订)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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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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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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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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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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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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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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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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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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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审查标准如下:
(一) 纳税申报表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报表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 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审查标准
1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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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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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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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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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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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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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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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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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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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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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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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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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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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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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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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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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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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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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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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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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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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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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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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网上支付,但必须签订三方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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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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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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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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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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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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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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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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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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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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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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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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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和退税手续的;
5.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
6.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的;
7.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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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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