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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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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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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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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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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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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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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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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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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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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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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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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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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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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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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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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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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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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政务中心地税窗口):阳朔县清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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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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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地税窗口):
夏季工作时间(5-10月)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工作时间(11-4月)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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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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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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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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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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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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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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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公布,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1993年12月9日)第二条第一款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12.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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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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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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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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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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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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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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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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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阳朔县地方税务局对管辖范围内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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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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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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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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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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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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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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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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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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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公布,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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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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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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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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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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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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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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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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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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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审查标准如下:
(一) 纳税申报表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报表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 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审查标准
1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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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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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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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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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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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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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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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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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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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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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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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公布,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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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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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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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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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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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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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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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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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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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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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地税局网上预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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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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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网上支付 须签订三方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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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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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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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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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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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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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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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确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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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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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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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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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和退税手续的;
5.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
6.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的;
7.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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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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