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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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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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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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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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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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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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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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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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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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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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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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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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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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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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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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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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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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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政务中心地税窗口):阳朔县清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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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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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地税窗口):
夏季工作时间(5-10月)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工作时间(11-4月)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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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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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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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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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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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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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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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令第611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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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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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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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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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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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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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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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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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阳朔县地方税务局对管辖范围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车船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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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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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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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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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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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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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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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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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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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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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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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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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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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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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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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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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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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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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审查标准如下:
(一) 纳税申报表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报表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 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审查标准
1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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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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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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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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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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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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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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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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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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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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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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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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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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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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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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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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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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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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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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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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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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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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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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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网上支付。(网银支付,需签订三方扣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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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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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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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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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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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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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船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车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应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的日期为准。
3.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扣缴义务人应该于次月1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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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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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征收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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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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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和退税手续的;
5.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
6.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的;
7.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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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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