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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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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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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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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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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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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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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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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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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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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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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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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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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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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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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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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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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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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政务中心地税窗口):阳朔县清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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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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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地税窗口):
夏季工作时间(5-10月)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工作时间(11-4月)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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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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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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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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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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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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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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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1993年12月9日)第二条第一款: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6、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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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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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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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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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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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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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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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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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阳朔县地方税务局对管辖范围内房产税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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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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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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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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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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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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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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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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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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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 2009年1月20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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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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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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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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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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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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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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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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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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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审查标准如下:
(一) 纳税申报表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报表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 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审查标准
1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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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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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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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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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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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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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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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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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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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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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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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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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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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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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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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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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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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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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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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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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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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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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网上支付。(网银支付,需签订三方扣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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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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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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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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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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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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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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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些单位与个人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1)凡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以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凡产权属集体单位的,以该集体单位为房产税纳税人。
(3)凡产权属个人所有的,以该产权所有者个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4)凡产权出典的,以该房屋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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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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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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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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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和退税手续的;
5.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
6.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的;
7.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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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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