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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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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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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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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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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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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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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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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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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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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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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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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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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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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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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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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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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体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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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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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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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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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阳朔县大村门清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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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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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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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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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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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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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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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80928 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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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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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0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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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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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的乡镇和申请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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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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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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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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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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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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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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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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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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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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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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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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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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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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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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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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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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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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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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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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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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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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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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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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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 证明文件等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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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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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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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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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量限制,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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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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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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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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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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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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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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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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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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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同意××人民政府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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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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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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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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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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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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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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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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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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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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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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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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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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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管理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3.0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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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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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广播电视站与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各自传输的自办节目有何不同?
答: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乡镇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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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播电视站是否可以称台?
答: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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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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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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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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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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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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