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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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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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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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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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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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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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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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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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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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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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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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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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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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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体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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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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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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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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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阳朔县大村门清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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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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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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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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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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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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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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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80928 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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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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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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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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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宾馆饭店和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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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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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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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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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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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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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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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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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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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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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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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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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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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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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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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2条规定,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资格的机构: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二)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节目阳朔;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电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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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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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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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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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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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验收。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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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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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不算入承诺办结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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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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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安装验收。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安装验收的标准如下:
1.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2.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3.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4. 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5.有与广电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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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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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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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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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量限制,须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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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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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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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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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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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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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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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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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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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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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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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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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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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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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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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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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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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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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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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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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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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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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管理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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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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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什么条件的宾馆饭店可以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答: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才具备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资格。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会过期吗?
答:《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办理续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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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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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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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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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该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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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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