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阳朔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7
|
承办机构
|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体局窗口
|
8
|
联办机构
|
无
|
9
|
办理地点
|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阳朔县大村门清泉路1号)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820110
|
监督电话
|
0773-8880928 12318
|
12
|
设定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自1993年10月5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15年8月28日修改,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
13
|
实施对象
|
本辖区内申请办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
14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设区市、县共同管理。
|
15
|
权限划分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15年8月28日修改,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设立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6
|
行使内容
|
本辖区内申请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转报,许可证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核发。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19
|
实施条件
|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 有与其专业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 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阳朔;
(五) 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它条件。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函、申请表详见附件2、3、4、5。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24
|
数量限制
|
无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26
|
结果名称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27
|
结果样本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31
|
网上支付
|
/
|
32
|
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
33
|
运行系统
|
广西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管理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0。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可以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吗?
答: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不可以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2.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37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