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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
2017-12-29 08:38  (来源:阳朔县文新广体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构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体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阳朔县大村门清泉路1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0110

监督电话

0773-8880928 12318

12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87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实施)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

实施对象

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经营单位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87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实施)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

行使内容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非演出场所演出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31

网上支付

无。

32

物流快递

无。

33

运行系统

无。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在歌舞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演出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审批?

答: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35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文化审批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

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

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文化审批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责任人签名

 

7

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其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函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责任人签名

 

8

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

在非演出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文化审批部门核发或消防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1

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出具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消防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营业性演出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营业性演出行政审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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