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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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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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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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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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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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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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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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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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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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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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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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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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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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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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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体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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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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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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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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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阳朔县大村门清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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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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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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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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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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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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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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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80928 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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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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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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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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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娱乐场所活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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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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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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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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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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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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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审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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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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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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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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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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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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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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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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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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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从事娱乐场所活动的经营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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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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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1-4。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空白)(略)
1-4.游艺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空白)(略)
1-5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空白)(略)
1-6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空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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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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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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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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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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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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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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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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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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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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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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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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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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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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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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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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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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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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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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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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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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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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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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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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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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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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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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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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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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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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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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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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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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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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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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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详见第20项——申请材料,表格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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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场所设置有无要求?
答:有。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市发〔2006〕31号)第三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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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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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林业采伐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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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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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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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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