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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2017-12-29 08:37  (来源:阳朔县文新广体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构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体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阳朔县大村门清泉路1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0110

监督电话

0773-8880928 12318

12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7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公布,201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实施)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

实施对象

本辖区内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法人、其他组织。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16

行使内容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9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无。

32

物流快递

无。

33

运行系统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0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哪些演出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35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工商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建设审批部门核核发及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人社局或教育部门核发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

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流程图.doc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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