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4日阳朔县人民政府朔政发〔2012〕21号
发文公布 根据2016年7月19日阳朔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
第88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调动我县全民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专利意识,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我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发明专利授权奖和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其经费来源于县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住址在阳朔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住址在本县辖区内的发明人。
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县实施的有效发明专利、而且发明专利权人住址在本县辖区内的发明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2012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部分专利代理费: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申请;
(三)列入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及阳朔县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四)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专利申请;
(五)其他。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和《桂林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和桂林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第五条 资金资助
资助个人或单位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代理费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行资助,每件资助18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2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第六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发明在2012年1月1日以后申请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件,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奖励金额为1500元/件。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申请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三)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县实施应用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件。
第七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3.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4.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5.列入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和阳朔县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优先资助。
(二)奖励条件
1.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的,应已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2.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应提供该发明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文件,并在本县辖区内实施的。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阳朔县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或《阳朔县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阳朔县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首面复印;
(五)申请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阳朔县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提供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发票及其复印件;
(六)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七)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交《阳朔县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提供《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能证明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八)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须提交《阳朔县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提供有效专利证书、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资质证书等;实施情况简介及市场分析报告。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阳朔县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阳朔县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或《阳朔县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资助和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由阳朔县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登记,经县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后,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知识产权局签发领款通知;
(三)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按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条 资助资金及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助及奖励经费从县财政拔出的专项经费中支出,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阳朔县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阳朔县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以便了解和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专利代理人道德规范条例,不代理明显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专利申请,不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者,并经调查核实的,县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事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资助,并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 阳朔县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阳朔县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