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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2017-12-29 11:17  (来源: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审批办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将军路13号阳朔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3931  

监督电话

    0773-8822263

12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3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3

实施对象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4

行使层级

经调整后此事项属于县级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5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6

行使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2条第3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4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0

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1-3材料目录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限时办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
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农户建房用地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2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2

A4

必要

乡镇一级土地部门领取

申请人签章

 

3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4

所在村委会出具张榜公布结果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5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复印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7

属拆除原有房屋申请重新建房的,须提交原有宅基地批文或土地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复印、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8

属于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9

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收委托人身份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复印、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10

附图(拟建房位置在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村镇建设规划图上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2

A4

必要

由国土部门提供

申请人签章

 

11

申请人有就宅基地的,提供放弃旧宅基地的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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