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指定用地者的,如协议出让、划拨、租赁、补办出让等,由用地者提供以下材料:
1.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2. 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3. 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批准文件及附图(原件1份);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 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6. 建设用地红线图,测绘成果及计算说明(原件1份);
7. 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
8. 属大型建设项目用地,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及文字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地灾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9.属旧城改造的,需提供旧城改造批准书(复印件1份,备原件核对);
10. 属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负责机构的批准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原件1份);
11.属企业改制的,提供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原件1份);
12.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备原件核对);
13.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自治区政府农转用批准文件及农转用报批图件(复印件1份)、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的供地函(原件1份);
14. 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合格证及搬迁协议(原件1份);
15.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有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意见 (原件1份);
16.属法院拍卖的还须提交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法院判决的,还须提交法院判决书 (原件1份);
17.属出让、租赁的提供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18. 涉及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项目,需提供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结案报告(原件1份);
19.用地者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机1份);
20.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未确定用地者的,如需招拍挂出让,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租赁方案审核
(1)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请示及拟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原件1份);
(2)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复印件1 份,备原件核对);
(3)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
(4)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纪要(原件1份);
(5) 建设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租赁批复
(1)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供地函( 原件1份);
(3)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租赁方案(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租赁方案批复文件(原件1份);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复印件1份);
(6)建设用地红线图及测绘成果、计算说明(原件2份);
(7)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原件1份);
(8)土地出让、租赁价款支付凭证(复印机1份);
(9)成交公示(复印件1份);
(10)国有土地使用杈出让合同(原件1份);
(11)招拍挂出让文件(复印件1份);
(1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1份);
(13)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维,图纸必须按饵伴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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