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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2017-12-29 11:47  (来源: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将军路13阳朔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3931

监督电话

0773-8822263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53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为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07 年8 月30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01118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后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日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199831实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第5条: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改造成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相关规定等。

 

13

实施对象

本级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且供地方案需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1条的规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3]18号)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不超过1 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公顷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出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审批不超过1公顷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

行使内容

阳朔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批准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7.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20

申请材料

(一)属指定用地者的,如协议出让、划拨、租赁、补办出让等,由用地者提供以下材料:

1.用地申请报告(原件1份);

2. 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3. 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批准文件及附图(原件1份);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 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6. 建设用地红线图,测绘成果及计算说明(原件1份);

7. 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

8. 属大型建设项目用地,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及文字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地灾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9.属旧城改造的,需提供旧城改造批准书(复印件1份,备原件核对);

10. 属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负责机构的批准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原件1份);

11.属企业改制的,提供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原件1份);

12.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备原件核对);

13.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自治区政府农转用批准文件及农转用报批图件(复印件1份)、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的供地函(原件1份);

14. 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合格证及搬迁协议(原件1份);

15.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有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意见 (原件1份);

16.属法院拍卖的还须提交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法院判决的,还须提交法院判决书 (原件1份);

17.属出让、租赁的提供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18. 涉及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项目,需提供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结案报告(原件1份);

19.用地者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机1份);

20.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未确定用地者的,如需招拍挂出让,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租赁方案审核

1)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请示及拟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原件1份);

2)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复印件1 份,备原件核对);

3)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

4)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纪要(原件1份);

5) 建设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租赁批复

1)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供地函( 原件1)

3)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租赁方案(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租赁方案批复文件(原件1份);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复印件1份);

6)建设用地红线图及测绘成果、计算说明(原件2份);

7)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原件1份);

8)土地出让、租赁价款支付凭证(复印机1份);

9)成交公示(复印件1份);

10)国有土地使用杈出让合同(原件1份);

11)招拍挂出让文件(复印件1份);

1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1份);

13)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维,图纸必须按饵伴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材料要求:审核是否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等文件,测绘等图件是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查看申请属地位置是否与其他属地位置重叠。

2、查看申请拟用地块是否有权属争议问题。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限时件(以是否能当场办结为标准进行分类:承诺件、即办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用地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

4

A4

必要

服务窗口提供模板

申请人签章

 

2

用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机、法人委托书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服务窗口提供模板

申请人签章

 

3

用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4

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5

勘测定界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6

宗地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7

地灾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8

压矿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选址意见书及位置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10

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11

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附指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12

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13

批后征地工作完成情况说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14

县政府其他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15

环评报告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16

拟用地涉及林地,取得林业部门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17

宗地无抵押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件、复印件

原件1份、复印件3

A4

必要

建设单位自备

申请人签章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划拨行政审批流程图、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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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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