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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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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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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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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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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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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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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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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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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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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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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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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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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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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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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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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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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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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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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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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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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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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
上午8:00-12:00、15:00-18:00(夏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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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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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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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0773-882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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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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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秘股0773-882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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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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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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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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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阳朔县本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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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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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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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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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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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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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本级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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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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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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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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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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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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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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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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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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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1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119号)的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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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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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2、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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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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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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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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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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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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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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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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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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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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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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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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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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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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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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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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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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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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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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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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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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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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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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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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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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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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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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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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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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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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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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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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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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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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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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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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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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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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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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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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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7.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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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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