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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2017-12-28 16:26  (来源:阳朔县人社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

        上午8:00-12:0015:00-18:00(夏时令)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0773-8827686

监督电话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秘股0773-8822388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20121228日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137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13

实施对象

在阳朔县本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16

行使内容

阳朔县本级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1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119号)的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24-34-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4-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7.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工商部门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公司章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法定验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

新设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已成立一年以上公司提供上一点度财务审计报告

5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6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8

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9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10

单位委托办理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单位委托书

 

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交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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