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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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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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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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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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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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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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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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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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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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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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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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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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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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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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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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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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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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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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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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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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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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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
上午8:00-12:00、15:00-18:00(夏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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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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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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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0773-882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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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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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秘股0773-882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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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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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文艺、体育和特种公益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1日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将该项目列入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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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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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阳朔县行政区域内合法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收演员、运动员和艺徒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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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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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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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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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该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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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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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负责审批县级行政区域内合法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收演员、运动员和艺徒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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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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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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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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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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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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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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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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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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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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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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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5-2、5-3、5-4、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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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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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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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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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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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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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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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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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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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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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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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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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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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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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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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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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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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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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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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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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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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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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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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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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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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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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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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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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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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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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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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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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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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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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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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经许可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会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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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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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林业采伐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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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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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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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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