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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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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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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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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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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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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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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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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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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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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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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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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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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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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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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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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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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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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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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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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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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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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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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
上午8:00-12:00、15:00-18:00(夏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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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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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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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0773—882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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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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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秘股0773-8822388/就业促进股0773-882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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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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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2项处理决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名称调整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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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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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法人单位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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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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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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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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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就业指导机构的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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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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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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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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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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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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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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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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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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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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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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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八条,审批条件如下: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基本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业务范围审批条件
1.申请从事经营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有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上述(一)中1至4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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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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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1-2、3-1-3、3-1-4、3-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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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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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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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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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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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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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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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实地核查所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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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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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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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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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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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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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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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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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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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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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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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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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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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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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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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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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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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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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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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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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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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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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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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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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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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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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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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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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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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会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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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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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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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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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7.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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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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