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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5-11-25 17:17  (来源:)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就业总量持续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我市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仍不断增大,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矛盾并存,体制转轨中的下岗失业问题仍然突出,这个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通过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和失业统计评价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2006年至2008年,全市每年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4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目标范围内,农村劳动力每年新增转移就业4万人以上。  

二、加快经济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定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创造就业岗位。要利用我市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等支柱产业,通过支持企业发展来增加岗位;要利用我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加快发展旅游服务业,围绕山水、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等特色旅游资源,增强旅游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增加就业容量。要立足市场,加快培育和壮大现有骨干企业和引进外来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要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对就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非公有制经济,增强其吸纳就业能力。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就业。要加快城镇化进程,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鼓励劳动者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广开就业门路,规范劳动管理,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市属原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和各县原纳入由政府管理的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11日起按上述政策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上述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根据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根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具体微利项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确定的范围执行。   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可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议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保留期满,还可协商继续延长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再次失业的,可申请恢复领取所剩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以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通知》(市政办(2006)20)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4)80)规定执行。以后补贴标准随市城区每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向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提出申请,按其所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制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途径和办法。  

 

 

 

  ()各县可根据实际将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一)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四、统筹城乡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二)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全社会劳动者的,符合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要求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工作。现阶段要重点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要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就业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全市要充分认识劳动力市场建设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现有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形成融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力市场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全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2008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十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人员免费介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1人,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适当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及具体的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除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外,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鼓励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活动,要在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具体的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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