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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1-25 17:15  (来源:)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目前,灵活就业已成为我市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新的就业形式,为促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市政〔200644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享受就业政策扶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的界定 

    灵活就业是指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收入,但没有用人主体或无法与用人主体确立规范劳动关系的临时性、季节性、承包性、自救性等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正规就业,有较强的灵活性,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从事城市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 

二、享受政府扶持的对象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国家、区、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拨付办法。申请人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申报上一季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受助卡》以及已从事灵活就业的工作项目说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就业登记并提出申请,并取得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等相关就业证明。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灵活就业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核准申请人是否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材料,对从事灵活就业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5日后,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申请表》的“审核意见”栏中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劳动保障工作站章。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予以确认上报。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辖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材料统一汇总后,填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向市再就业工作办公室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市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发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标准及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额的2/3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同意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和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到所在街道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执行期自2006年起开始截止期暂定到20081231日。经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做好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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