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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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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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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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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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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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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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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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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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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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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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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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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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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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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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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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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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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安局办证大厅、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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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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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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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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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安局办证大厅、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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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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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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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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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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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局:8221492,阳朔镇派出所:8886099,城关派出所:8886099,福利派出所:8942124,兴坪派出所:8702254,高田派出所:8776104,普益派出所:8922104,白沙派出所:8771968,葡萄派出所:8705104,金宝派出所:8947210,杨堤所:870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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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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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局:882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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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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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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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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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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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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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市、县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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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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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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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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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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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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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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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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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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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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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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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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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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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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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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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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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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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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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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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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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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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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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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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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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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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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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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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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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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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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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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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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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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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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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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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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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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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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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或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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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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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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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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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约(电话或网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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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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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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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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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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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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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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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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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理户口迁移需要收费吗?
答:办理户口迁移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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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户口迁移需要到原籍派出所办理吗?
答:目前,办理区内户口迁移只需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即可,区外迁入的还需持准迁证到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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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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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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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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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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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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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干部、工人调动需提供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属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随军家属落户需提供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军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4、购房落户需提供房产证(按揭房提供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属随迁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5、投资兴业落户需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执照、纳税证明和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有家属或员工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员工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
6、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8、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需分别提供:①毕业、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毕业证或肄业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②毕业生直接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凭证材料;③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9、复退转军人落户需提供县级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0、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提供:①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②在本市、县内其他辖区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③在就业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1、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以及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12、安置无家可归的人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
13、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需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