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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2017-12-29 14:57  (来源:阳朔县地税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政务中心地税窗口):阳朔县清泉路1

10

办理时间

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地税窗口):

夏季工作时间(5-10)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工作时间(11-4)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5139

监督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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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121日国务院令第511号颁布,20081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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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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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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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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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由阳朔县地方税务局对管辖范围内对耕地占用税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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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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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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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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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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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及标准

书面审查。审查标准如下:

(一)   纳税申报表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报表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   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审查标准

1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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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

 

 

 

 

 

 

 

 

 

 

25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税。

 

 

 

 

 

 

 

 

 

收费标准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121日国务院令第511号颁布,200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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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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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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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限办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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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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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可网上支付。(网银支付,需签订三方扣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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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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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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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如何确定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作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

2.如何计算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应税耕地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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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36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和退税手续的;

5.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

6.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的;

7.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耕地占用税征收流程图、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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