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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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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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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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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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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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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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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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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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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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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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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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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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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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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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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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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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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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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政务中心地税窗口):阳朔县清泉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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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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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地方税务局葡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地税窗口):
夏季工作时间(5-10月)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工作时间(11-4月)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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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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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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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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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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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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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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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1993年12月9日)第二条第一款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9.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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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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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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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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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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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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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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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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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阳朔县地方税务局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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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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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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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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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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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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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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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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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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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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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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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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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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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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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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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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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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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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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审查标准如下:
(一) 纳税申报表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报表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 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审查标准
1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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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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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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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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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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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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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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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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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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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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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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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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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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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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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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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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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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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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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网上办理(www.gxd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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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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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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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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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网上支付,但必须签订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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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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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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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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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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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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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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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些单位与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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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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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征收责任:对申报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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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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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和退税手续的;
5.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
6.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的;
7.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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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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