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的审查是:对申请材料审查。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完整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表》各项内容,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签名,以表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需更改时,可采取不同颜色的“划改”方式,并在划改处的上方注明更改日期和签(章),保证能看清划改前的内容,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或A3幅面纸对开,正面印制;
4.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两页以上的,还应加盖完整的骑缝公章(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幅面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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