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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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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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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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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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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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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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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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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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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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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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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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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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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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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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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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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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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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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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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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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县前街1号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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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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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
上午8:00-12:00、15:00-18:00(夏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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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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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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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0773-882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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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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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秘股0773-882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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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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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0项处理决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地方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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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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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自治区级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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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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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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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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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法》第三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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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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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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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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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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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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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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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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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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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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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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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过企业工会讨论并提出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组织讨论同意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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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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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2、2-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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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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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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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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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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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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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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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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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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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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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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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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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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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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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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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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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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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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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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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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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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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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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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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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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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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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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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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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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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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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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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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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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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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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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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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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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中的职工要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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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中的职工要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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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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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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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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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7.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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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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