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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017-12-28 16:54  (来源:阳朔县工商质监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无。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工商质监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工商质监局辖区工商质监所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各乡镇辖区工商质监所办公点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151

监督电话

07738822009

12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2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2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修订)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13

实施对象

需向灌阳县工商质监局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4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2014219日国务院令648号修改,20143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9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011111日起施行, 20142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20143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16

行使内容

    灌阳县工商质监局在灌阳县辖区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负责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现场申请的当场办结;网上申请的3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规定: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由本人签字。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即办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答: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2.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变更经营者?

答: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时有什么条件?

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时需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在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注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由本人签字。

 

2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由本人签字。

 

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由本人签字。

 

5

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6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原件或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由本人签字。

 

4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原件

1

A4

非必要(个体工商户申请了名称的需要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

 

5

《清税证明》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原件

1

A4

必要

税务主管部门核发

税务主管部门盖章。

 

6

《承诺书》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原件或复印件

1

A4

非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不须报经批准的为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说明:

1、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saic.gov.cn,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http://www.gxhd.com.cn),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doc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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