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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2017-12-28 16:52  (来源:阳朔县工商质监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工商质监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1.“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联办机构:阳朔县地税局、阳朔县国税局、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朔县统计局和阳朔县公安局。

2.前置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前置审批项目详见附件6《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5月)。

3.前置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前置审批项目详见附件7《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5月)。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大村门清泉路1号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151

监督电话

07738820009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 5 28 日国务院令第 498 号,2014 2 19 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营业执照;

()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13

实施对象

需向灌阳县工商质监局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需向灌阳县工商质监局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向灌阳县工商质监局申请注销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 5 28 日国务院令第 498 号,2014 2 19 日予以修改)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16

行使内容

灌阳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灌阳县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是登记地的农民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是登记地的农民,也可以是外地的农民,不受地域限制,只要具有农民的身份即可。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企业登记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6.在企业登记核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企业登记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全体出资人签署。

 

4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全体设立人签署。

 

5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7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全体设立人签署。

 

8

 

住所使用证明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复印件

1

A4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1

《承诺书》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或复印件

1

A4

非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不须报经批准的为非必要)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saic.gov.cn,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http://www.gxhd.com.cn),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署。

 

5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非必要

(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交不同的材料,详见备注)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变更住所的,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6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正、副本。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非必要(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需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

 

7

《承诺书》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或复印件

1

A4

非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不须报经批准的为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saic.gov.cn,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http://www.gxhd.com.cn),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

 

3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有关机关出具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非必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或复印件

1

A4

非必要(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依法公开发行的报刊

 

 

6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正、副本。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必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非必要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盖章

 

8

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非必要

(有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

 

9

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原件

1

 

非必要(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有关机关出具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saic.gov.cn,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http://www.gxhd.com.cn),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流程图.doc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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