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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登记——小餐饮登记(新办)
2017-12-29 20:59  (来源:阳朔县食药监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小餐饮登记

子项名称

小餐饮登记(新办)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桂林市阳朔县清泉路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290

监督电话

0773-8823969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101日起施行)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3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7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3

实施对象

桂林市阳朔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件,从事小餐馆、小吃店、农家乐等餐饮服务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经营者。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小餐饮登记工作。

16

行使内容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小餐饮登记工作。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七条规定,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2)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3)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配备有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设施;

5)配备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20

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

2)《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填写范本)》(见附件4)。

21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按照《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小餐饮登记的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两个部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完整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各项内容,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签名,以表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需更改时,可采取不同颜色的“划改”方式,并在划改处的上方注明更改日期和签(章),保证能看清划改前的内容,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或A3幅面纸对开,正面印制;

4.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两页以上的,还应加盖完整的骑缝公章(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幅面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现场核查表》(详见“桂食药监规〔20173号”文附件3)执行,主要包括如下九个部分:

1.选址(2项);

2.场所设置、布局(3项);

3.食品原料清洗容器(1项);

4.设备设施(1项);

5.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2项);

6.卫生防护设施(3项);

7.一般食品储存(3项);

8.添加剂储存(1项);

9.明厨亮灶(1项)。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申报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申请小餐饮登记,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需要注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具体可以如下两种方式进行查询和了解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官方网站;

2)致电政务窗口咨询,电话0773-8983385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小餐饮登记证(电子版),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登记的,送达不予登记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

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

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封面勾选新办选项。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正、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工商等部门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4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医院或者体检中心

空白处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无公章时,由法人按拇指印)。

从业人员每年度都必须进行体检。

5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第十条

复印件(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小餐饮登记(新办)工作流程图.doc
小餐饮登记(新办)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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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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