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印象阳朔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办事服务(旧版) 投资阳朔 阳朔旅游
全站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企业办事 >> 开办设立
文字大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2017-12-29 15:30  (来源:阳朔县畜牧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大村门清泉路1号 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252

监督电话

 0773--8822172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424日修正,自20067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种畜禽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18日修正,自19947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3.《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124号)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种畜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禽蛋孵化场、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和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13

实施对象

申请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424日修正,自20067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种畜禽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18日修正,自19947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3.《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124号)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种畜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禽蛋孵化场、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和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16

行使内容

阳朔县范围内除了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之外,从事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的,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专家评审、检验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无

2.材料要求:

1)有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2)提供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由申请人签名;

3)有种畜禽来源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种猪要求有近年来参加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定报告;种禽如为培育品种,则提供品种审定时的测定报告;地方品种不需提供测定报告。

二、审查方式:现场评审。详见附件5,要求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第十条 现场评审由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专家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

现场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被评审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核标准,对申请人的种畜禽质量、生产条件及落实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鉴定和评定,出具书面现场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现场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核实情况;

(二)生产基本条件评定情况;

(三)种畜禽质量抽样鉴定情况;

(四)落实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情况。

现场评审应当自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评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哪些情况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在一年期限内出售的仔畜、雏禽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500头,羊羔100只,牛犊10头,仔兔200;(二)雏鸡5万只,雏鸭1万只,雏鹅5000只。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需要年审

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需要年审。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2

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种畜禽来源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动物防疫合格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6

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18.【行政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doc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权力运行申请书.doc
分享到:
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桂林市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桂ICP备05011594号 桂公网安备 45032102450350号
网站标识码:4503210005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