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无。
2.材料要求:
(1)有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2)提供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由申请人签名;
(3)有种畜禽来源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种猪要求有近年来参加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定报告;种禽如为培育品种,则提供品种审定时的测定报告;地方品种不需提供测定报告。
二、审查方式:现场评审。详见附件5,要求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第十条 现场评审由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专家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
现场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被评审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核标准,对申请人的种畜禽质量、生产条件及落实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鉴定和评定,出具书面现场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现场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核实情况;
(二)生产基本条件评定情况;
(三)种畜禽质量抽样鉴定情况;
(四)落实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情况。
现场评审应当自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评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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