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阳朔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构
|
7
|
承办机构
|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体局窗口
|
8
|
联办机构
|
无
|
9
|
办理地点
|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阳朔县大村门清泉路1号)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820110
|
监督电话
|
0773-8880928 12318
|
12
|
设定依据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13
|
实施对象
|
本辖区内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企业。
|
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市、县级两级分级管理。
|
15
|
权限划分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16
|
行使内容
|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5个工作日。
|
19
|
实施条件
|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26
|
结果名称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27
|
结果样本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31
|
网上支付
|
无
|
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33
|
运行系统
|
广西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管理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3.0系统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个人可以投资设立电影院吗?
答: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应提交的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办结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审批事项档案;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37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