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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017-12-29 08:38  (来源:阳朔县农业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农业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大村门清泉路1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冬季   上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11510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1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3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4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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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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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县二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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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3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4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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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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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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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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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灭菌锅、净化工作台、恒温培养箱、显微镜、培养皿、酒精灯和pH值检测仪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恒温恒湿培养箱、生化培养箱、培养架、简易出菇房等设备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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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1年内的验资报告或当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通过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菌种生产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原件1份)。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原件1份)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设备和种子检验设施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种子检验设施产权证明指检验室的房产证或购房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品种特性介绍(原件1份)。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6.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7.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样式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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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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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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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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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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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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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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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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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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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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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少量销售食用菌菌种要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吗?

答:需要办理。

2. 能否通过网上办理许可证?

答:可以。登录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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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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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doc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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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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