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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017-12-29 15:30  (来源:阳朔县畜牧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3:00、下午13:00-16: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172

监督电话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7号公布,2007830日主席令第71号部分修订,2013629日主席令第5号部分修正,2015424日主席令第24号部分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120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例,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

实施对象

申请在本市辖区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15号),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设区市城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6

行使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设区市城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核发“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2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定了以下具体条件:建议增加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相关内容。

1.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5)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6.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7.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5)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8.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3)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9.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以下材料以A4型纸的规格,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场所正门及外景照片;

3)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清单及其照片;

4)管理制度文本;

5)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及健康证明;

6)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近期1寸免冠彩照各1张;

7)动物防疫自查表。

2.材料要求。

1地理位置示意图要标注示意。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场所正门及外景照片要有简要文字说明。设施设备的照片要有文字说明;

2)管理制度齐全(详见现场审查表),可行;

3)申办动物隔离场所的,要有相应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4)申办人按照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核表》开展自查,填写相关内容。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一)听取申请单位汇报;

(二)查阅相关资料、档案,核实相关情况;

(三)现场检查动物防疫条件;

(四)按照现场审查细则,逐项评审;

(五)专家组集中综合评议,形成评审意见。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要向谁申办?

答: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建议增加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相关内容。

2.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会受到什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做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面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面补正,不可以当面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重要项目提交领导办公会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做出同意许可或者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核同意书,公开审批结果。

5.监管责任: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档案;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项目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项目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原件

2

A4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

 

2

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及近期1寸免冠彩照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原件备查);

照片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3

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场所正门及外景照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4

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5

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6

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及健康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7

动物防疫自查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19.【行政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docx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doc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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