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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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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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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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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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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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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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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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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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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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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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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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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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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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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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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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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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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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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荆凤路二巷21号 阳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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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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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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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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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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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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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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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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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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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通过,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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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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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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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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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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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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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通过,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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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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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通过,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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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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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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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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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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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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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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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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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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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通过,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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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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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通过,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
(三)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容器型号和运输方式;
(四)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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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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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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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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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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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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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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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通过,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确有重大设计安全缺陷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有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情形的,或者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不符合制造许可证规定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核与辐射危害的,应当责令停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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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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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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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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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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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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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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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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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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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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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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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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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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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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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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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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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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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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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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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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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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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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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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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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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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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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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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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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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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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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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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