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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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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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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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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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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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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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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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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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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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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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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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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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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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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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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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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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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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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城北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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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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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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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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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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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559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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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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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882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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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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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通过,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通过,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月13日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第一款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款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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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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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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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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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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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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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通过,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通过,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月13日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第一款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款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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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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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通过,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通过,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月13日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第一款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款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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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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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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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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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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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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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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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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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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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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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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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购销合同(复印件)
3、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原件)/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详细表述申请材料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把具体的申请材料引列,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关证明文件”、“等”表述。分条列全,同时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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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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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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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如有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中介服务等特殊办理环节,选择符合该事项的内容填写。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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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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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明确了特殊办结时限的,并在规定的特殊办结时限内可以办结的,在规定期限内作最大限度压缩办结时限;未明确的,统一表述为“30个工作日”。个别事项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需提供充分理由并明确实际所需办结时限。如没有特殊办理环节,则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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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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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并填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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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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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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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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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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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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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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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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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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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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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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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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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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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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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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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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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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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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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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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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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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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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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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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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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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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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